轉繼承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因爲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徵:
一、 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 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
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 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
轉繼承人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

轉繼承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該條款適用條件如下:
1、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爲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爲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2]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該條款適用條件: 1、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