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轉移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是: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爲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合同中的不作爲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爲,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84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85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86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轉移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