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一、一審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一審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爲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爲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爲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准,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二、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爲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爲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一般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爲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爲了節省訴訟使用的人力物力,簡化訴訟程序,以便更好維護當事人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