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規定有哪些

一、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規定有哪些?

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規定有哪些

試用期內要買社保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勞動者遇上不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地人社局舉報。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社保當中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該法律可以看出,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在員工的試用期內,企業應該爲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如果不進行購買社會保險,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該試用期,那麼在法律上就不具有保護效益。所以,在我們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需要看清合同中有沒有相應的條款。

三、社保互助保險指的是什麼

互助保險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麪臨同樣風險的人自願組織起來,是預交風險損失補償分攤金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互助形式曾存在於古今各種以經濟補償爲目的的互助合作組織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組織、古羅馬的喪葬互助會;中世紀的工匠行會、商人行會、宗教行會、村落行會等各種行會。保險與互助保險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異性的一面。

第一,保險與互助保險的共同性主要表現:1、保險與互助保險均以一定範圍的羣體爲條件;2、保險與互助保險均具有“一人爲衆,衆爲一人”的互助性質。

第二,保險與互助保險的差異主要表現:1、保險的互助範圍以全社會公衆爲對象,而互助保險的互助範圍則是以其互助團體內部成員爲限;

2、保險的互助是其間接後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險的互助則是直接目的;

3、保險是按照商品經濟原則,以盈利爲目的而經營的商業保險行爲,而互助保險則是以共濟爲目的的非商業活動。

4、互助保險不是個人行爲,而是羣體行爲,它的起源與擴展都是集中了許多人的共同意願,是把每個參保人的個人需要彙集成羣體的共同需要。保險項目的選擇和確定都需要適合大多數參保者的共同願望。但是它在動員個人參保是又完全自願,不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迫,因此它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官方的羣衆基礎。

它是羣衆自發興辦的、自籌資金互濟互助的組織,它的基點在於互助而不時自助,這種互助既不同於國家法規的強制,也不同於主觀上的自保,而是運用“大數法則”的規律,多數人共濟少數特定人的損失,這是互助保險得以存在的基礎。互助保險是由民間團體主辦,始終本着自辦爲主、政府鼓勵的形式,資金的管理與運營以社會公益爲目的,是爲職工謀取福利的一種形式。

社會互助保險指的有同樣風險保險需求的人資源進行組結,提前繳納風險損失分攤金,在遇到風險時,可以得到相關的補償。社會互助保險和保險既有共性,也有差異。常見的社會互助保險有職工互助保險,相較於社會保險,類型更加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