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嗎?

一、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嗎?

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嗎?

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時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社會保險是國家爲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二、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用於雙方之間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在試用期期間所有的行爲都是要遵從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社保是國家爲了員工的生活以及醫療保障所做的強制性保障,以此來保護員工的基本權益。這裏所說的強制性,指的是法律法規對於用人單位以及員工的權利義務都是有規定的,是不能由勞動關係雙方自由協商的,即使雙方之間存在書面約定,但是書面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話,該書面約定也是違法的。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的相關規定中,試用期應該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好的,即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員工已經存在勞動關係,而存在勞動關係即表示,用人單位必須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不願意爲員工繳納社保的原因主要有兩個,首先是節約成本,因爲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或者試用期到期的時候,離職的機率較大。另一方面,員工在試用期離職的話,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社保帳戶開開關關,操作比較麻煩。因此用人單位不願意花這樣的人力財力去爲試用期內的員工進行社保。

有些單位爲了避免產生勞動關係,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從而避免要繳納社保,但是試用期期間不籤合同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爲,因此這種不籤勞動合同,又不繳納社保的行爲在《勞動合同法》中受懲罰力度更大。在雙方合作期間,不簽訂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

作爲勞動者的我們,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要注意是否有霸王條款的出現,如果有的話,一定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