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互助保險與社保的區別是什麼?

一、 社保互助保險與社保的區別是什麼?

社保互助保險與社保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承辦主體不同。社會保險的承辦主體是政府行政機構;互助保險的承辦人是社團法人。

二是指導法規不同。社會保險的指導基本是政策檔案;互助保險的指導是參保會員的公約。

三是金融運作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籌措基金,運作基金不以贏利爲目的,而是爲了保值;互助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來源於參保者,主辦者從道義上來說是義務的,非獲利的志願行爲。

四是所起的作用不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險起着基礎性作用,是社會的穩定器,有“雪中送炭”的作用;互助保險是依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不同羣體的自願原則,開展靈活多樣的保險和各具特色的險種,起着“拾遺補缺”的作用。

二、社保的類型

1、養老保險

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失業保險

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3、工傷保險

指國家和社會爲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4、醫療保險

當勞動者生病或受到傷害後,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爲職工醫療保險。

5、生育保險

是指透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以確保勞動者基本生活及孕產期的醫療保健需要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社保互助保險與社保的具體辦理情況,都是需要根據當事的實際情況而定的,特別是不同職工的工資待遇不同所認定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