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社會保險不交有什麼後果?

一、梧州市社會保險不交有什麼後果?

梧州市社會保險不交有什麼後果?

梧州市社會保險不交的後果包括公民不能享受社保相關待遇、應爲職員繳納社保卻沒有履行社保繳納義務的單位則需要承擔以下後果:

1、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無一不規定了當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形而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而所有賠付責任由企業承擔的條款。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單位如何爲員工繳納社保?

1、開通社保帳戶:單位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領取《社保登記證》。

2、新增員工:社保帳戶是一個獨立的帳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帳戶中進行。單位每月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社保帳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帳戶中刪除。

3、確認社保繳費基數:單位每月需要爲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

4、確定社保繳納方式如果單位與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的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單位銀行帳戶中直接扣除。單位也可以選擇透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由於在《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註明了單位有爲本單位的職員繳納社保的義務,故此若是單位在職員入職之後,一直沒有給其繳納社保,那麼該沒有履行社保繳納義務的單位,將有可能受到諸如被責令支付罰款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