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需要什麼材料?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需要什麼材料?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時,應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1)企業持《企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6)其他覈准執業的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所在地區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2、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辦理請求的受理及領證

經所在市或區縣社會保險辦理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其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即時受理,規定時間內審覈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併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領證時請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3、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的變更及註銷

繳費單位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因辦公、生產,經營住所變動及發生解散、破產、撤銷、關閉、合併以及其他情形時,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或其提供的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的書畫申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

4、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的年審

由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覈驗一次:未經覈驗,證件自行失效。

二、與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有關的規定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必要時可印製副本。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標識,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編碼。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編碼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保管。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和辭退職工手續時應當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當真實並且一致。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繳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僞造、變造、轉讓、塗改、買賣和損毀。

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報告,並申請補辦。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時候,需要將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地稅登記證等的材料提交給社會保障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到辦理請求字後就會即時受理、並且會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審覈滿足條件的,會下發社會保險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