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業務代理規定是什麼?

一、社保業務代理規定是什麼?

社保業務代理規定是什麼?

社保業務代理辦理業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帳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爲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特別規定是什麼?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爲進行了規範,如實施的《長沙市規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爲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

從上述檔案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帳戶仍是公司的帳戶,可稱之爲“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帳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帳戶是代理公司的帳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爲衝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爲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範社會保險代繳行爲。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當代的社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之後,那麼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啊,這個社會保險的辦理必須是由用人單位自己前往辦理,不允許其他的人代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