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一、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北京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生育保險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北京生育保險政策規定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均可按《辦法》規定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3、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4、其他在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並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生育婦女。

二、生育津貼辦理流程

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1、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2、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6、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5、7到參保屬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5、用人單位要求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資訊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辦理材料8,並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辦理材料9;

6、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覈。材料齊全的,完成生育津貼覈准手續。並錄入生育津貼登記資訊,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覈准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還用人單位,一份與其他材料的複印件存檔備查;

7、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予登記的情況時,經辦人員應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與其它申報材料一同返還用人單位,並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記的理由

根據我國《生育保險》規定,北京生育津貼領取條件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是在崗位的女職員,擁有在職城市的戶籍。辦理生育津貼的職員可以依法享受在懷孕期間的休息權利,還有分娩後的假期。有些地方對於晚婚、晚育的職工會給予相應的鼓勵,但是幾年來,企業都會規定在入職一定期限內不能要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