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失業證需要解除勞動關係嗎?

辦理失業證需要解除勞動關係嗎?

爲了自己的日常生活能有所保障,大多數的人會購買社會保險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保險中有一項是失業保險,如果參保人失業了就可到相應機構領取失業金,以保證失業期間的日常生活不受影響。但是在領取失業金時必須出示失業證纔可,沒有失業證者原則上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那麼辦理失業證需要解除勞動關係嗎?又該怎麼辦理失業證呢?下面就由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辦理失業證是否需要解除勞動關係

沒有解除勞動關係,不可以辦理失業證。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未就業或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無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的經濟收入,有就業要求並且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的勞動者,可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證。具體包括:

1、新成長勞動者。包括應屆職業學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的城鎮戶口畢業生,勞動預備制培訓 結業人員,已過派遣期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2、已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就業轉失業人員;

3、有就業要求的“農轉非”人員和外地戶口遷入人員;

4、有就業要求的其他社會閒散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失業證的辦理

1、確定身份。

失業人員要取得原工作單位發給的能證明其失業的證明材料。對因履行勞動合同或辭退、除名、開除等發生爭議的,應取得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或法院的判決書等。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發的《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登記。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失業登記的手續一般要求是:

(一)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後,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覈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標準。

(二)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三)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一張;

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③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④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⑤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辦理失業證需要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後就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在這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將失業證也一起辦理了。如果失業證有遺失或者離職時未辦理,勞動者可到原用人單位辦理失業證的相關手續,而用人單位有義務未離職人員辦理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