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失業保險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應如何寫?

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一般都會辦理失業保險。對於失業保險,在勞動者離職之後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金。很多辦理過失業保險的離職勞動者,不知道如何填寫解除勞動關係協議,下面小編將針對這一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辦理失業保險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應如何寫?

辦理失業保險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應如何寫?

一、辦理失業保險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應如何寫?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非勞動者主觀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滿一年的,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後60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登記。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由單位出具的,與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關,只需要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註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爲用人單位原因即可。

二、失業保險辦理條件是什麼?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並且符合法律相關的規定,那麼,只需要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協議證明上,註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用人單位原因就可以了。接下來,勞動者就可以按照規定的流程,領取相應的失業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