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勞動關係還被認可嗎?

下崗職工勞動關係還被認可嗎?

一、下崗職工勞動關係還被認可嗎?

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還是被認可的。着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的逐步並軌,理順、規範下崗職工勞動關係越來越顯得緊迫。目前下崗職工勞動關係比較混亂,處理起來相當棘手,積極穩妥地處理好下崗職工勞動關係,既有利於加快企業改革步伐,也有利於促進社會進一步的穩定。

二、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1、主體範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而僱傭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裏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爲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3、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並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並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僱傭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於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後,由僱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僱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並不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

一般而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爲單位提供勞動爲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爲目的,並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5、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要依據相關的一系列法律規定進行解決,而因僱傭勞務關係發生糾紛,則要依據《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因此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係對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基本保障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的,如果雙方產生異議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