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辦理失業金?

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辦理失業金?

一、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辦理失業金?

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複印件;身份證原、複印件;戶口本原、複印件;銀行存摺原、複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視窗申請。經覈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二、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哪些情形?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停止領取失業金的情況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是經過協商,也代表的是非職工本人意願,其一樣可以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金,最好本人辦理,帶上身份證、失業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社保局視窗辦理。透過審覈的,一個月內失業金會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