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是失業保險制度?

一、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是失業保險制度?

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是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透過立法手段規定在一定規範內強制性徵集資金建立其專項資金,用以保障勞動者暫時性、非自願性失去工作或轉換職業的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同時也是我國強制推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由統籌地區政府依法籌措、國家免徵稅費、地方政府財政承擔承負全責的一項社會保障基金。

二、失業保險的特徵有哪些?

1.強制性: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2.保障性:僅保障勞動者本人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3.互濟性:在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失業保險基金只用於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所需經,費補貼;

4.儲存性:勞動者在就業期間將一定數額的經濟收入以繳費(儲存)形式儲存起來,待在本人失業時參與再次分配;

5.差別性: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繳費時間的長短和繳費數額的多少有所區別進行給付。

三、辦理失業保險有時間限制嗎?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爲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4)爲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強制性以及保障性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特點,任何職員,只要並非是由於自己的原因,不想再繼續與目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此時根據失業保險制度,只要職員入職後,單位有給其繳納社保,那麼此時職員是可以拿到失業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