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金是爲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如果你主動辭職,即使滿足另外兩個條件也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一旦被動失業,比如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要儘快去社區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並及時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否則將錯過申領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