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醫療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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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獲取保險金爲目的,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進行保險詐騙,主要包括五種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那麼,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