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