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行政責任

醫療機構行政責任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爲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爲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發生什麼樣的醫療事故後,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