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遊戲財產侵權案件的適用法律有哪些?

網絡引發了很多社會和法律問題,例如網絡侵權膠葛中虛擬工業確定、管轄權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管、舉證期限的承認及侵權責任的承當以及裁判方法等。因而,加強對網絡遊戲法律問題的研討,加速網絡遊戲立法的進程,以實在保護遊戲運營商和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已火燒眉毛。下面小編將爲您講解網絡遊戲財產侵權案件的適用法律有哪些?

網絡遊戲財產侵權案件的適用法律有哪些?

一、網絡遊戲侵權案件中虛擬財產認定問題

目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已基本被法學界和審判實踐認同。如網絡運營商投資開發網絡、提供電子郵件系統服務、遊戲商開發遊戲等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錢和勞動,而遊戲玩家透過設立遊戲賬號,以金錢獲取遊戲賬號內的虛擬人物、裝備及等級,這些金錢的支付和勞動的付出,使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當網絡虛擬財產同現實中的貨幣價值掛鉤時,其經濟價值就突顯出來,所以從網絡虛擬財產的獲得方式上看,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互聯網公司作爲遊戲的開發運營商,提供了網絡遊戲平臺;玩家在進行遊戲時對其設立的賬號及賬號內的虛擬人物、裝備以數據的形式存放於特定網絡環境之中,該網絡環境由互聯網公司負責管理。因此,玩家對於遊戲中虛擬人物、等級、裝備等虛擬財產具有佔有、使用、分配、處分等權利。

二、網絡遊戲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認問題

在網絡遊戲中,取得虛擬財產的過程是一個遊戲的過程,而遊戲必須以取得一個註冊賬號爲始,因此賬號是虛擬財產取得的基礎。韓旭吉律師(TEL:1867818053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網絡著作權糾紛和網絡遊戲侵權糾紛,同屬於網絡侵權糾紛。因此,網絡侵權糾紛確定的網絡侵權行爲地也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因此,網絡遊戲侵權糾紛,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確定侵權行爲地。

三、網絡遊戲侵權糾紛舉證期限的確認、舉證責任的分擔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

關於舉證期限的確認問題。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何時舉證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明確了人民法院有權指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同時結合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7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舉證期限一般在庭審之前。但也有些例外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1日頒發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中第1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3條第3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又作出補充說明,即在原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舉證期限屆滿後,如果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30日的限制。同時該規定第3條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第6條還規定:“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准許的,爲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從上述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舉證期限還是相對寬泛,其目的是儘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舉證責任的分擔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網絡虛擬財產雖然作爲一種電磁記錄產生於特定遊戲運營商的服務器,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特定服務器上,而網絡遊戲的實現必須依靠網絡遊戲運營商的服務支援以及物理服務器的執行,使網絡遊戲這種虛擬財產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能被人們所支配,使它具有一定的價值。作爲遊戲運營商只是在服務器上儲存這些數據,但沒有對其任意修改、刪除的權利。由於網絡侵權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依照民法原理確定的公平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網絡運營商基於技術、人力、財力、遊戲運營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而對遊戲玩家而言,應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包括網絡遊戲中的ID與遊戲玩家之間的真實主體身份情況、遊戲玩家實施遊戲過程中的相關遊戲裝備、等級、程度等等資訊資料,而這些資訊資料作爲遊戲運營商應當給予妥善保管。如果遊戲運營商因其過錯不能提供相應的遊戲數據,網絡遊戲運營商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網絡遊戲侵權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四、網絡遊戲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問題

網絡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而客觀存在,在網絡空間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爲。因此,在網絡遊戲的世界裏,對於遊戲玩家而言,除了財產損失外,還有精神上的獨特體驗,具有人格權。由此,因虛擬世界發生的事由影響到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的時候,應當受到法律的調整。

互聯網公司作爲遊戲的開發營運商,爲遊戲玩家設立遊戲賬號後,應當爲遊戲玩家搭建良好的遊戲平臺。因爲網絡遊戲中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等是伴隨遊戲等級的上升而投入玩家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傾注玩家的心血和情感。當遊戲玩家透過遊戲角色進行遊戲,其遊戲級別、裝備已達到當時的高等級時,不僅需要玩家在物質上的投入,而且也賦予玩家精神上的享受即體味到遊戲中的快樂、痛苦、悲傷等各種只有在精神領域才能體會到的特殊感受,這些遊戲角色成爲其心中特定物品,具有十分特定的意義。從法律意義來看,它是在特殊的時間、特殊的環境下形成的,具有不可複製性,一旦網絡遊戲因侵權行爲導致遊戲角色的數據被丟失、刪除,便可能永久性滅失,給所有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難以言傳的痛苦。因此,遊戲玩家獲得這種無形財產和精神享受依法應當給予保護。而互聯網公司若擅自對玩家的遊戲賬號進行封停,將直接導致玩家作爲網絡遊戲用戶的虛擬財產失去存在的依據和價值,給其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難以言傳的痛苦,也可能使玩家因不能正常進行遊戲而受到實際的精神損害。即當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被侵權人毀損,其所有人是痛苦的主體,也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因此,法院可據此判決互聯網公司承擔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判決方式後,但是否必須一併判決互聯網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屬於法官裁量權範疇。

在審判實踐中,確定遊戲玩家遊戲角色中人格權受到侵害應當給予精神賠償時,必須嚴格把握其成立條件,即:

一是侵權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其過錯的判斷標準是遊戲運營商是否對玩家的虛擬財產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遊戲運營商應對玩家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侵權行爲人實施了違法行爲;

三是侵權行爲人實施的違法行爲給被侵權人的精神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後果。在網絡遊戲侵權案件中,作爲遊戲玩家一方必須是以自娛自樂爲前提,而不是以出售遊戲裝備作爲營利目的。只有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遊戲玩家在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等因伴隨遊戲等級的上升,才能傾注玩家的心血和情感並賦予玩家精神上的享受,成爲遊戲玩家精神世界不可缺少的部分。

從法律意義上來看,它已成爲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此時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中不僅包括物質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果遊戲玩家以出售遊戲裝備作爲遊戲的目的,那麼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中只有物質利益。四是侵權行爲人造成遊戲玩家精神損害後侵權人所應承但的民事責任,首先應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因爲,侵權責任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使受害人恢復到未受損害時的狀態,在適用以上方式不足以緩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痛苦時,纔可以考慮精神賠償。

網絡遊戲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加強對網絡遊戲法律問題的研討,加速網絡遊戲立法的進程,以實在保護遊戲運營商和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已火燒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