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財產混同怎麼辦?

在公司中,若債務者將他人和自己的財產混合在了一起,對產權人屬性造成了模糊,來減少自己承擔債務的責任。這種情況造成了財產混同。由於債務人和產權人之間不同種類的關係,會形成不同類型的財產混同。那麼,面對不同的情形,債權人該怎麼做?

不同類型的財產混同怎麼辦?

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股東要擔責

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股東以其出資數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欠債的,只要公司股東已經足額出資的,即使公司資產不足還債,公司股東也不需要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但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的。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要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實踐中,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

1、公司人格利用者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爲,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合同或法律義務的行爲;

2、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的分別;

3、當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的成員及其公司財產作清楚的區分時,即財產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爲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

由此可見,當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時,實際已經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外,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追債索償策略

夫妻共同投資開公司,不管是一方當股東,還是雙方同時當股東,都是無可非議的事情,合情合法就可以了。當公司出現債務時,原則上是由公司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的,與夫妻股東無關。但如果出現夫妻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那麼在處理債務事宜上,就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了。

通常情況下,在夫妻公司財產混同時,債權人向夫妻公司追債的,有以下幾種策略:

1、只向公司追債。

這適用於夫妻公司具有償還能力,能夠清償債務的情況。因爲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只要公司有錢有能力的,直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就可以了。要是公司一拖再拖,甚至沒有清償意願的,債權人直接委託公司法律師到法院起訴公司追償。

2、同時向公司及夫妻追償。

當公司沒有資產、沒有償還能力時,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股東夫妻承擔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因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主體是單一的,即使形式上不是一人獨自公司,實質上爲一人公司。可按照《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債務的相關規定處理,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債權人就能最大程度追回損失。

因此,若是在公司和股東間的財產混同,由濫用職權的股東來承當連帶責任。在夫妻與公司間的財產混同,則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定。債權人可以蒐集公司財產混同的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可進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