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對方無力賠償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對方無力賠償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對方無力賠償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對方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申請強制執行的意義不大,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能力賠償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怎樣處罰?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申請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寄希望於透過司法機關讓對方履行了相關的賠償義務,強制執行不是說對當事人採取某些強制性的關押措施,不過,有些人可能只是表面上表現出了一種無力賠償的狀態,實際上還是有執行能力的,像是這種狀況還是很有必要申請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