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財產損失鑑定申請書需要注意什麼

一、共同侵權財產損失鑑定申請書需要注意什麼

共同侵權財產損失鑑定申請書需要注意什麼

共同侵權財產損失鑑定申請書需要注意寫明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僞證,如提供僞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二、共同侵權行爲的責任認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爲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爲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二)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爲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爲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共同侵權

共同侵權行爲也以過錯作爲必備的構成要件,包括故意 過失,並且不要求共同侵權行爲人之間必須要有意思聯絡。早期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和日本一般採主觀說,要求共同侵權行爲人之間存在主觀上的共同過錯。根據數人之間是否有“意思聯絡”爲要件,主觀說又可分爲“共同故意說”和“共同過錯說”。“共同故意說”認爲數人之間的“意思聯絡”是成立共同侵權的必要條件,亦即以共同通謀爲要件。而一方爲故意、另一方爲過失,或者數人皆爲過失的,無法構成共同侵權。“共同過錯說”則認爲,共同侵權行爲不應以“意思聯絡”爲必要條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謀爲要件,過失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爲。

當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需要對於侵權事件進行簡單的認定,方能做出合理的處罰。多人蔘與的侵權事件我們稱之爲共同侵權,其存在的危害非常嚴重,對於社會的和諧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對此我們需要對此類事件進行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