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僞劣商品未遂40萬判刑原則是什麼?

對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未遂犯量刑時,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銷售僞劣商品未遂40萬判刑原則是什麼?

1、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人所犯罪行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它要求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時應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爲基礎,全面、充分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損害後果等因素,保持宣告刑與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之間的相當關係,從而體現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就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未遂犯而言,一方面,生產、購買後準備銷售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行爲人必須對此承擔刑事責任,接受刑罰處罰,否則將使絕大部分的製假、販假行爲逃脫法律追究。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注意到僞劣產品畢竟沒有流入市場,未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實際損害,社會危害性小於既遂犯,因此對其處罰一般應低於既遂犯。

2、遵循吸收犯的處理原則。所謂吸收犯,是指事實上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爲,其中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僅成立吸收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關於吸收犯的吸收關係,目前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爲有重行爲吸收輕行爲、主行爲吸收從行爲、實行行爲吸收非實行行爲等三種形態。對於吸收犯的根本原則,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都認可重罪吸收輕罪原則。而對於重罪、輕罪的衡量、比較,則根據行爲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的大小、所適用的法定刑的輕重來確定。由上觀之,在吸收關係中,當同時存在既遂行爲和未遂行爲時,應是既遂吸收未遂。但當既遂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例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中,已銷售金額爲5萬元,未銷售部分貨值金額500萬元時,如何處理 此時如仍以既遂吸收未遂來處理,則有違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理論界稱之爲吸收不能,此時以未遂吸收既遂更爲妥當,更能對犯罪予以實事求是的刑法評價。

3、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是指在定罪量刑時,禁止對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予以二或二以上的法律評價。禁止重複評價是刑法領域包括刑罰裁量的一個重要原則,其內涵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定罪構成情節不得再作爲量刑情節使用,另一方面,在量刑時對同一量刑情節不得作兩評價。對於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犯,如果將其每個量刑檔的數額標準均提高3倍,同時還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關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話,顯然對未遂情節進行了二評價,違背了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銷售僞劣商品未遂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並且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需要遵循相應的原則,吸收犯的處理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還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謂吸收犯,是指事實上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爲,其中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僅成立吸收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