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受傷後的責任承擔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中遭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受傷後的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