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校園欺凌在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爲,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欺凌行爲的法律責任承擔涉及三個方面的主體,即欺凌行爲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就行爲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爲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嚴重的話可能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的承擔問題就比較複雜。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並非法律上的過錯,而應考察其監護人的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校園欺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