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校園欺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我國對校園欺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對校園欺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校園欺凌涉及的法律有:

1、《未成年人保護法》;

2、《民法典》;

3、《刑法》;

4、《民事訴訟法》。

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羣毆等行爲可能涉及《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二、《民法典》對於校園欺凌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存在校園欺凌並造成了他人嚴重傷害的,顯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未造成嚴重的後果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原則來進行辦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