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大學打架什麼處分纔是合理的?

大學生在大學打架什麼處分纔是合理的?

大學生在大學打架什麼處分纔是合理的?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羣架等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打人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4.尋釁報復打人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別按本款所列各項從重處分。

(三)聚衆打人或打羣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劃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聚衆打人或打羣架者:

1.雖未動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態擴大者,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五)偏袒、作僞證或私下了結糾紛者:

1.以“勸架”爲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並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偏袒一方,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故意爲他人作僞證,妨礙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雖未參與但知道打人或打羣架事件,不向學校組織報告,而擅自找有關各方私下了結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爲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私藏、攜帶公安部門管制的刀具者

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按本條第二款所列處分加重一級給予處分。

(八)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確定爲輕傷或輕傷以上:

1.經法醫或公安部門委託的醫院鑑定,確認爲輕傷或輕傷以上損傷者;

2.損傷程度尚不夠提請法醫鑑定或法醫鑑定爲輕傷以下,但屬下列損傷之一者:

(1)頭頸部、面部創口累計長度3釐米以上,深度1釐米以上;

(2)視力減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復;

(3)肢體嚴重粉碎性骨折;

(4)經醫院搶救仍昏迷24小時以上。

(5)其它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兩款或兩款以上所列錯誤者,按相應的處分中較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爲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十)對侮辱、毆打教師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的處分中較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爲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十一)犯有本條所列錯誤並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最高一級給予處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羣架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人承擔;若責任人爲兩人以上,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各人的賠償份額。

(十三)雖未動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對他人身體健康構成傷害者,視後果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綜上所述,在大學校園裏進行打架的情況分很多種,相關學校的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學生相應的處分,若是構成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警方進行報警,透過法律手段進行處理。同時,廣大大學生在與對方具有矛盾衝突時也應當冷靜下來,明白透過武力是不能解決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