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罪的追訴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罪的追訴期限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罪的追訴期限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罪的追訴期限規定是20年時間。如果犯該罪,且在追訴時效期間內,則會被法院定罪判刑。若不在追訴時效期間內,起訴不會被法院受理。也就意味着超過20年的時間的話,那麼不再對於這個罪名來進行處理。

二、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是什麼?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 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當代社會拐賣婦女兒童這種行爲是堅決不被允許的,一旦發現這種行爲的話,積極的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公安機關會立案進行偵查。當然了,這類型的案件有追訴時效的規定,通常情況是20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