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拐賣婦女罪的行爲有哪些

構成拐賣婦女罪的行爲有哪些

我們經常能在新聞報道中看到公司機關又打掉了多大規模的拐賣婦女團伙,抓捕了多少犯罪分子,解救了多少名被拐賣的婦女。那麼,行爲人實施了哪些行爲構成拐賣婦女罪?根據刑法對該罪的規定,構成拐賣婦女罪的行爲有哪些?這些問題,下文爲您解答。

一、哪些行爲構成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爲。

行爲人實施了拐賣婦女的行爲是本罪的關鍵所在。所謂拐賣婦女,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

此處應注意兩點:一是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爲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爲,也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二是拐賣行爲不以違背被拐賣者的意志爲必要條件,即使婦女願意被拐賣,也不影響拐賣者構成本罪。

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既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又是本罪與相關犯罪區別的關鍵。爲勒索財物綁架婦女的,應定綁架罪;不以出賣爲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應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另外,買賣婚姻以及行爲人確屬透過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的,均因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不構成本罪。

二、構成拐賣婦女罪的行爲有哪些

拐賣婦女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爲。

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爲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爲。

所謂收買,是指爲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的行爲。

所謂販賣,是指行爲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爲。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的行爲。

根據本條規定,行爲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中的任何一種行爲,即構成拐賣婦女罪。

在五種行爲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希望對您有幫助。構成拐賣婦女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且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就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因此,涉嫌該罪,我們建議您聘請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