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入刑故意殺人罪成立嗎?

高空拋物入刑故意殺人罪成立嗎?

高空拋物入刑故意殺人罪成立嗎?

屬於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造成的嚴重後果將以相關罪行的標準來量刑處罰。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髮生,嚴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爲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大家的人身安全,根據我國《刑法》,對高空拋物的處理出臺如下意見: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114條相關規定,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若高空拋物行爲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照《刑法》第115條相關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傷亡,還是在非故意致人傷亡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高空拋物行爲僅是出於習慣而不是爲了傷害他人。若高空拋物行爲就是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而實施的,就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麼簡單了,依照《刑法》的相關定義,這屬於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造成的嚴重後果將以相關罪行的標準來量刑處罰。

高空拋物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且不得適用緩刑:

1、有證據證明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高空拋物的;

5、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的。

也就是說,雖然高空拋物沒有單獨處法律來定刑,但高空拋物者仍要爲自己的行爲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或重傷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故意拋物,意圖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以故意傷人或殺人罪定罪處罰;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引起恐慌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論處;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條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如今城市裏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高空墜物已經不再是個人的行爲了,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最高法出手,這種行爲的性質也被明確。如果是故意,那麼就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