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至車損害,究竟該由誰賠償?

高空墜物傷人或者損壞汽車案件屢屢發生,不僅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傷害和經濟上的損失,而且在追討賠償的過程中,因爲找不到相關的責任人而使賠償的時間延長。因爲高空墜物比較特殊,是沒有主觀意識的物體,那麼高空墜物至車損害,究竟該由誰負責呢?

高空墜物至車損害,究竟該由誰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臺風天氣下,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佔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沒有把窗臺上的花盆拿進房間,或者沒有關好門窗,或者未將空調外機合理固定,導致各種意外發生的,其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對損害後果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糾紛,賠償相對容易取得。但很多墜物是“無主”的,這樣我們在確定侵權人時就得下工夫。

正如法律規定,受害方若向承擔該小區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等維修、管理責任的物業公司索賠,物業公司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對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管理責任,物業公司應當擔責。從這方面看,物業作爲管理方,應對於小區高空存在的危險性作出起碼的維護。一旦發現小區內有高空懸置物或是高空擱置物品,應迅速作出提示,以免危險發生。

具體而言,小區物業一般在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提醒檢視繞行。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業主能意識到高空墜物的危害性。在此基礎上,還可加強巡查,若是有條件應在高空墜物頻發的小區安裝電子眼,以留存提供有力證據,精準鎖定肇事者。

以上就是高空墜物至車損害,究竟該由誰負責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也能增強對此問題的瞭解。一旦此類問題發生在自己身邊,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尋找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事宜的商討,如果對方拒不承認或者拒絕賠償,受害者可以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或者是諮詢律師後,進行相關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