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高空墜物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多發原因有哪些?

一是違法成本低,處罰手段偏軟。

二是監控難度大,監管責任不明確。

三是建築物老化,管理維護不到位。

四是宣傳教育不夠,安全防範意識薄弱。

三、預防高空墜物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加快制定法律法規,加大追償和追責力度。

二是“人防 技防”,提升監督管控水平。

三是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是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安全責任意識。

四、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事實上,現在法律制度已經明確規定,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以後,確認所謂的高空墜物是有人故意從高空中拋擲物品的話,根據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傷程度,如果情節嚴重,可以按照高空拋物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