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有關法律問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高空拋物墜物有關法律問題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高空拋物墜物有關法律問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拋物墜物侵權糾紛的律師委託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託_______在本人與_______一案中,作爲本人蔘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權限如下:_______。

委託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託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對於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責任劃分規定的是非常明確的,發生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或者造成他人物品受損的這種案例,如果不能自行確定侵權人應該及時報警,爲根據最新規定,在高空墜物侵權案件中,公安機關有責任查清楚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