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法律問題的規定有什麼

一、高空墜物法律問題的規定有什麼

高空墜物法律問題的規定有什麼

《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了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主要旨在迴應實踐中難以確定行爲人、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問題,該條共三款,確定瞭如下基本規則:

第一,高空拋物墜物由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此時行爲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二,難以明確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此時的責任承擔屬於按照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則,依據法律的特殊規定承擔補償責任。

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補償後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第四,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法院如何取證

高空墜物砸人的取證方法是可以透過調取周圍的監控錄像、也可以透過其他證人證言來確認侵權人,如果透過一系列的調查方法都沒辦法確認侵權人的話,關於高空墜物砸人的歸責原則本來就是舉證倒置原則,具體的情況是: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爲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高空墜物法律問題的規定有如果他人故意進行高空墜物行爲,則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如果找不到侵權責任人的話,則會追蹤可能會進行加害的建築使用人,並且由該建築使用人支付一定的賠償。如果導致了他人傷亡的話,則需要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