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問題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一、賠償問題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賠償問題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賠償問題高空墜物的規定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棄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墜物的問題近些年很嚴重,責任的歸屬也是個問題。

二、 相關法律依據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爲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空墜物的問題在近些年變得愈加嚴重。高空墜物會造成很多的後果產生,一般來說墜物屬於哪一方,哪一方就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建築物導致的墜物致使人員受傷的,開發商和施工方都需要對賠償負責,並且會被責令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