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空墜物違反哪些責任

一、在高空墜物違反哪些責任

在高空墜物違反哪些責任

高空墜物是特殊的侵權的違法行爲,高空墜物是建築上的物體墜落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者造成他人的財產受損的侵權行爲,作爲侵權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在賠償的問題上有爭議可以起訴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 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爲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爲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爲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爲人的行爲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的過錯是行爲人在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高層建築墜落物可能對路人造成傷害。近年來,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從高處墜落可以判定侵權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不確定性,整棟樓的住戶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他們能自己證明沒有落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