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案件性質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案件性質是什麼

高空墜物案件性質是什麼

高空墜物的案件性質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不嚴重的高空墜物事件,可能該案件就只是民事侵權的性質。但是,如果是嚴重的高空墜物事件,就有可能將高空墜物定性爲嚴重的刑事案件,當然也涉及到民事案件。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着城市管理,也拷問着立法部門,事後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

二、物業公司的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所以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高空墜物的案件性質要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不嚴重的高空墜物事件,可能該案件就只是民事侵權的性質。如果是嚴重的高空墜物事件就得定性爲嚴重的刑事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