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空墜物適用過錯推定還是無過錯推定?

高空墜物適用的是無過錯推定原則。高空墜物的無過錯推定原則的意思就是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高空墜物適用過錯推定還是無過錯推定?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透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爲基本思想的。

高空墜物的過錯推定責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意思就是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高空墜物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不是無過錯責任。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律規定高空墜物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不是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近年來,高空墜物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也是由於我們國家的經濟不斷的發展,但是高空墜物對社會公衆的安全以及社會的穩定有很大的威脅和隱患,因此我們儘量避免高空墜物情況的發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隨着我國的社會的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的行爲也隨着高樓大廈的興起而越來越多,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