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責任是過錯推定嗎?

一、高空墜物責任是過錯推定嗎?

高空墜物責任是過錯推定嗎?

高空墜物責任不是過錯推定,認定高空拋物責任時,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爲人所造成的,而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範圍是什麼?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爲人所造成的,而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下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侵權責任。

2、在高度危險責任中,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3、在飼養動物損害中,動物園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4、在物件損害衆人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

從建築物當中拋擲了物品,存在高空墜物,這種情況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而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高空墜物所產生的一些責任承擔的方式,是按照過錯責任以及無過錯責任原則來進行確定的,這在舉證規則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