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藥物治療無效死亡該如何賠償

高空墜落藥物治療無效死亡該如何賠償

高空墜落藥物治療無效死亡該如何賠償

1、首先應當明確,受害人與工地構成何種法律關係。

2、如果受害人與工地構成勞務關係(僱傭關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3、如果受害人與工地構成勞動關係,則受害人家屬應當申請工傷認定,然後有權請求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高空墜落在工地的傷亡事件中佔據主要的部分,所以有關的當事人應該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這樣就可以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但是,死亡後的賠償,當事人的家人首先要準備一定的資料,所屬的企業纔會依據國家的 有關規定進行直接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