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高空墜物1人死亡如何賠償

高空墜物近幾年成爲了社會公害,那麼,施工高空墜物1人死亡如何賠償,對於當事人來說,只要按照有關程序鑑定自己的傷情就可以去有關施工方索要賠償,對於具體的賠償金額就要依據堅定地結果,對於此類問題只要透過合法的程序就能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施工高空墜物1人死亡如何賠償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着城市管理,也拷問着立法部門,事後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施工高空墜物1人死亡如何賠償,對於當事人家人來說是減少自己經濟損失的重要方式。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爲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上述文章就是對於施工高空墜物1人死亡如何賠償問題的回答,對於此類問題最爲關鍵的就是責任方的確定,只要責任方沒有推卸責任,那麼,賠償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從而減輕對於受害人家人的影響,進一步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秩序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