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高空墜物死亡的賠償方是誰?

一、工地高空墜物死亡的賠償方是誰?

工地高空墜物死亡的賠償方是誰?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爲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爲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爲,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筆者認爲,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工地上發生高空墜物的情況下,責任的認定方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處理。需要注意的是,由高空墜物的事故責任方難以認定,特別是沒有目擊證人或者對高空墜落物品的認定上難以找到直接的當事人,所以在賠償方時比較困難,但一般情況下,工地的施工方是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