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事後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高空墜物傷人事後處理方式有哪些?

高空墜物傷人事後處理方式有哪些?

高空墜物傷人事後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透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透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透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究意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完全取決於高空墜物雙方當事人的意願。

二、發生高空墜物由誰舉證?

1、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後受害者、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來承擔舉證責任,受害者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的傷情、或者是證明自己是因爲物體從高空墜落才遭受了財產損失,其他人則需要證明自己的行爲並不存在過錯。

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驅動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逃脫,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且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高空墜物案件發生之後,對於受害者僅需要承擔證明自己的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確實是由於物體從高空墜落導致的舉證責任即可,而對於可能的責任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並不存在過錯,則通常需要承擔賠償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