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案刑事拘留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案刑事拘留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案刑事拘留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案刑事拘留規定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會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1、對高空拋物者能不能進行拘留要依據高空拋物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而定,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是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

2、相關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墜物是否是違法行爲,具體的還要看是故意拋物還無意掉落無意掉落致人受傷,如果高空墜物致人死要判刑,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只能由直接的侵權人來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夠用連坐法實行。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爲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三、高空墜物應該怎麼起訴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根據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視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爲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爲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爲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爲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爲,應向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爲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內。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高空墜物導致人員死亡的,從主觀角度上來說的話是一種過失,所以可以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處罰,這實際上就是屬於刑事責任當中的一種,但是還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只有涉及到刑事責任承擔的時候,高空墜物案件當中纔會存在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