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幾樓以上要負責,有具體規定嗎?

一、高空墜物幾樓以上要負責,有具體規定嗎?

高空墜物幾樓以上要負責,有具體規定嗎?

關於高空墜物幾樓以上要負責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主要是看高空墜物對於人身安全以及物品財產是否造成了傷害來具體分析,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一樓沒有高空墜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樓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是不能提供相關得到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爲的主體,都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高空墜物的依據規定是什麼,對於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的責任分擔,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對高空墜物的依據規定是什麼,《民法典》也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對於無法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高空墜物的問題除了一樓不會涉及到其他樓層都是有可能涉及到的,國家對於具體幾樓開始算作高空墜物事件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是墜物造成了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是物品的損壞都是認定爲高空墜物事件的,並且需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