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二樓要負責嗎?

一、 高空墜物二樓要負責嗎?

高空墜物二樓要負責嗎?

高空墜物二樓是否要負責是需要根據高空墜物的實際情況和後果來認定的,關於高空墜物幾樓以上要負責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二樓不能提供免責證據的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情況下主要是看高空墜物對於人身安全以及物品財產是否造成了傷害來具體分析,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一樓沒有高空墜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樓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是不能提供相關得到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爲的主體,都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

1、責任主體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爲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爲某個人的行爲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爲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透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高空墜物的責任是需要根據高空墜物行爲的動機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