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舍友需要負責嗎?

一、高空墜物舍友需要負責嗎

高空墜物舍友需要負責嗎?

高空墜物不需要室友負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案件的判刑原則

1、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也就是說,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範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爲,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範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2、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

責任主義原則要求“無罪過即無責任,也無犯罪”。也就是說,不同於民事法律當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若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考慮行爲人的主觀罪過心態,必須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纔可稱之爲犯罪行爲。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爲,即使出現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3、必須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

這就要求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以確定責任人爲前提,必須加大案件調查力度,及時準確查明相關責任人。如若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則只能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

高空墜物由拋物行爲的實施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以判處以危險房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地面上的行人受傷或者死亡的,可能被判處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