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法律手段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城市化不乏的加快,城市出現了很多鱗次櫛比的大廈,一方面便捷了人們生活,沒話了城市,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安全隱患。高空墜物情形並不少見,我國法律對高空墜物責任劃分也有明確的規定,那麼高空墜物法律手段是如何規定的呢?

高空墜物法律手段是如何規定的?

自201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對高空拋物行爲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高空拋物的取證比較困難,如果沒有監控錄像等能確定物品來源的證據,整棟樓的居民很可能要受“牽連”,一起成爲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目前,高空墜物已成爲一種新的城市公害,威脅着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記者瞭解到,常見的高空墜物是附在樓體表層的瓷磚及裝飾物;臨街樓體的廣告牌、燈箱因安裝不牢固、維修不及時,留下安全隱患;一些市民習慣在窗臺上曬東西、擺放花盆等物品;個別市民有從窗戶亂扔垃圾、雜物的不良習慣;一些孩子年齡小,家長疏於管護,習慣從樓上拋物品。這些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都非常危險。高空墜物該由誰來監管?這是城市管理的一塊空白、盲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雖然對戶外廣告牌有監管權限,但對於市民自家的窗臺卻無權監督。有關人士則建議,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關部門可將空中安全納入管理體系,比如城管、安監、消防等相關部門應對此有監督權,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高空物,有權及時排除危險,並對其管理人作出處理。同時,相關部門應出臺激勵政策,發動市民對身邊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舉報,防患於未然,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聯防機制,共同創造安全的生活環境。

高空墜物的責任一般由房屋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進行承擔。如果能夠確定墜物來源,則由來源所有者進行賠償,如果透過偵查難以確定來源,則需要房屋所有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