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公平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公平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公平原則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基於此,我們可以把公平責任原則理解爲:當事人雙方對於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時,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其他狀況的基礎上,責令行爲人給予受害人適當補償。其最大的特點就是不以過錯和危險爲歸責原因,正是因爲此特點,其適用是有限的。

雖然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限,但也不侷限於高空墜物的可能加害人責任。除此之外,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爲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爲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

(2)爲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民通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

(3)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爲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民通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的公平原則理論上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有着一定的法律支援,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運用有關的原則,那麼自己的責任劃分就會陷入僵局,所以必要的法律援助是此類問題解決的關鍵,恰當的時候合理的運用有關的規定。